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007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年08月17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8月17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分)局,综合执法支队,市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8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23〕16号)的部署安排,深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建设,现将《鄂州市知识产权工作站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鄂州市知识产权工作站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市场主体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三条 知识产权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统一设定。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鄂州市知识产权(XX)工作站”。
第二章 工作站职责内容
第四条 根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线索和诉求,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维权缓助方案,明确维权缓助路径。成立知识产权调解室,为侵权纠纷多元化解和快速维权提供“一站式”和“纠纷处理直通车”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关口前移。
第五条 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根据上级安排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假冒、仿冒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检索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困难。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应向来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途径。
第七条 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协助提升辖区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数量与质量,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标准化、专利技术项目校企合作等转移转化工作。
第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及培训,收集服务对象需求,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和业务合作交流。
第九条 做好资料整理和信息上报工作。重点要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与专利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同步采集和匹配,做好辖区内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数据库信息采集和录入,建立服务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合账;及时、完整、规范记录知识产权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区(分)局报告工作站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媒体宣传信息以及年度考核总结等。
第十条 加强与当地公安、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联系和沟通,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章 保障和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争取基层知识产权工作站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局将根据省市专项资金安排,按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年度综合评价优秀的工作站适当给予补助。各区(分)局可配套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二条 市局推进工作站建设,支持工作站开展品牌创建,对优秀工作站给予一定支持。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奖励或项目申报。
(二)开放符合使用权限要求的相关文献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等资源。
(三)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咨询、业务指导。
(四)按照培训需求,调配骨干师资力量,为工作站提供知识产权等知识培训。
(五)组织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
(六)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工作站务必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工作站不得以自身名义从事有偿知识产权服务或与知识产权无关的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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