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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监抽告【2022】第2号)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0068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抽告【2022】第2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一)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8日,本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燕矶集贸市场当事人徐某所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检,其中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徐某2021年9月26日从个人手中按11.5元/斤购进泥鳅6.6斤,再按15元/斤销售,2021年10月8日抽检人员将剩下3.5斤泥鳅全部购样抽走。2022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2﹞14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1元;

2、罚款2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2021年927日对鄂州天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月15日生产的名实蛋白肽饮品的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003335166)。2021年11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021GC04757),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7月31日与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受托生产“名实蛋白肽”,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2021GC04757)后,向委托商及各经销商发出《鄂州天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实蛋白肽产品召回通知函》,对2021年9月15日生产的名实蛋白肽饮品实施召回。对发往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1479盒已召回1474盒,剩余5盒已由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名实蛋白肽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9月15日,规格10ml*10支)1474盒;没收违法所得367.5元;罚款51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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