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鄂州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525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函〔2023〕22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4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4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区局、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于印发2023年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计划的通知》(鄂市监食检函〔202333号)要求,结合鄂州实际,现将《2023年鄂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

 

 

 

2023年鄂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全面掌握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于印发2023年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计划的通知》(鄂市监食检函〔202333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抽检目的

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深化改革创新,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升食品抽检工作质量,增强食品抽检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抽检监测排查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

二、工作任务

2023 年鄂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具体安排如下(各级抽检品种及项目、抽检对象及批次、抽检区域及场所具体分工。结合中央转移支付省级抽检监测的地区“你点鄂检”工作安排按照鄂州市常驻人口数量107.12万,每千人不低于4批次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每千人不低于1批次),应涵盖30大类食品,共抽检样品4285批次,其中中央转移支付抽检监测205批次,省局本级抽检监测150批次,鄂州市承担监督抽检任务3930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省局转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根据省局2023年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部署,我市承担省局转移市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493批(详见附件一)、省局转移县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80批(详见附件二)。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抽检对象。主要为市内获证在产的食品生产企业(总局、省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大型餐饮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3类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

2.抽检时间。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前,提前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涵盖市、区、镇和行政村。主要在市内流通环节购买样品,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及中央厨房、大型酒店、大型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二)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565批次,具体抽检任务包括: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任务:全年240批次,主要抽检全市新获证和换证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省级抽检未覆盖的市内获证在产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本市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餐饮企业自制食品以及2022年市本级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等。

2、葛店开发区分局抽样任务:全年任务155批次。主要抽检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产品、中小型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产品、餐饮企业自制食品以及2022年本辖区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等。

3、临空经济区分局抽样任务:全年任务170批次。主要抽检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产品、中小型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产品、餐饮企业自制食品。

(三)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023年抽检任务共1696批次,其中,鄂城区1191批次、华容区340批次、梁子湖区165批次。各区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对当地食品加工小作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企业自制食品、市民关注度高的食品以及2022年本辖区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等进行抽检。

(四)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

按照常驻人口数量,每千人不低于1批次抽检食用农产品,2023年鄂州市抽检任务共1096批次(市、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详见附件鄂城620次、华容区176批次、梁子湖区130批次、葛店开发区85批次、临空经济区85批次。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参考品种及抽检项目见附件)。市、县局组织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品种的数量应不少于本计划重点品种数量的 80%,除应完成指定的必检项目和必检品种(见附件),还应完成自检项目不少于2个。落实食用农产品、进口重点冷链食品(包括畜禽肉、水产品)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监督检查和执法取证工作,抽取的食用农产品原则上要有产品合格证或供货来源信息,以提高监督抽检的有效性。

三、组织实施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职责分工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与考核等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科,负责日常抽检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抽检与核查处置工作计划的制订、工作总结的草拟、本市食品安全抽检与核查处置工作制度、规程的制订与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协调等日常工作;

2)承担上级和市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各项工作的部署、抽检任务的安排和督办;

3)承担上级安排、市本级决定的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和省局安排的不合格食品跟踪抽检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督办和资料的统计分析与上报;

4)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

5)承担全市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部署与督办;

6)承担市局指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食品、社会投诉举报的食品、食品安全快检发现的可疑问题食品等重点食品的抽样工作;

7)承担全市食品安全抽检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各类报表的报送工作;

8)承担按省局规定格式和时限,落实全市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和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信息的公示工作。

9)担负国家和省级在我市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各区局、分局及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的查处。按照“五个到位”、“四个最严”要求,从严从快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配合各区、分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按时提交不合格食品案件相关资料的报送。

3、承担2023年鄂州市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检测机构: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1)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2)负责市级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的检验与结果的报送工作;

3)负责省局转移市州、市本级、区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确保数据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4)负责市局指定的省局转移市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抽检、市本级区级食品安 全抽检和省市局安排的专项抽检的抽样工作;

5)负责市局安排的食品安全抽检的其他相关工作。

4、各区局、分局:

1)承担管辖区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计划制订、工作总结、工作协调、督办与考核等工作;

2)承担管辖区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送检和食品安全快检发现的可疑问题食品的抽检工作;落实食用农产品、进口重点冷链食品(包括畜禽肉、水产品)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监督检查和执法取证工作,抽取的食用农产品原则上要有产品合格证或供货来源信息,以提高监督抽检的有效性。

3)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两个系统合称国抽信息平台,并确保数据据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4)承担管辖区域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负责核查处置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核查处置);

5)承担管辖区域食品安全抽检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各类报表的报送工作;

6)承担按省局规定格式和时限,落实管辖区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和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信息的公示工作。

7)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在管辖区域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的配合工作;

8)负责市局安排的食品安全抽检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计划

各单位要按照本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计划,按食品分类应具体到食品细类(四级)和风险等级明确各类食品抽检数量,做好工作程序、抽样区域、抽样工作进度安排,并于202336日前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

(三)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承担省局转移鄂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市本级及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四)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

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版)》执行。

四、抽样要求

(一)总体要求

市本级对本市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再抽取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内企业相应的产品。市本级对新审批获证和新换证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国家总局、省局抽检未覆盖的鄂州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抽检主要在流通环节抽取本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确保对本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全覆盖。在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以在生产企业抽取相应的产品。监督抽检要聚焦“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食品、保健食品等,聚焦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聚焦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和网络销售等重点区域环节(详见附件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并围绕食品安全“十大攻坚行动”开展专项抽检。

(二)抽样安排

市、区各抽样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计划和全市获证企业名单制定抽检方案,做到全年对本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应全年均衡完成抽样任务。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前,要提前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抽样地点应涵盖市、区、乡镇和行政村。主要在管辖区域内流通环节购买样品。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当月抽检工作完成后应清点、核对完成数量,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计划未完成或临时调整,应在下月的抽检计划中予以补充和完善。2023年全年食品安全抽检的抽样任务必须于202312月15日前完成。

五、数据报送

(一)抽检数据录入

市、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按省局规定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省局转移市州、市本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完成及检验结果复核确认后,承检机构分别将信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报。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由承担核查处置工作的单位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核查处置”系统。

(二)不合格报告报送

省局转移市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不合格产品,承担检验单位在不合格报告签发2日内将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抽样单一式三份送市各区、分局、市局抽检监测科。

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不合格产品,承担检验单位在不合格报告签发2日内将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抽样单按涉及不合格产品企业(户)个数、每个企业(户)一式三份连同不合格报告移交单送至各区、分局、市局抽检监测科。

区局、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不合格产品,承检机构在不合格报告签发2日内将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抽样单一式一份连同不合格报告移交单送各区、分局食品监管部门,同时将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抽样单按涉及不合格产品企业(户)个数、每个企业(户)一式三份送组织实施的区局、分局市场监管部门,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后企业在复检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复检,区局、分局移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报告市局。

六、核查处置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由各区、分局依照管辖区域和职责分工,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手册》和《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办法(暂行)》的规定实施。

七、信息发布

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各区、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核查处置信息按上级规定分别由承担核查处置工作的监管机构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及结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开发区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信息报送、数据填报、核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严格质量控制

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抽检工作的质量控制。市区各级食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食品安全抽检设备添置、管理与运用。检测机构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与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抽检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监检结合

要突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的抽检,加大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可疑食品的抽检力度,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和靶向性。要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对行政执法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到监督抽检和监管工作相互促进。要依据抽检目的,科学运用抽检结果。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立案,立案率、查处率要达到100%,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管理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结果真实、客观和准确。

(五)强化督办考核

各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单位和承担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检计划的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市局将定期考核抽检进度、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完成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等,对不按抽检计划要求、不按进度执行或食用农产品未按省局要求确定抽检项目的单位,要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涉及违纪者将依规启动问责程序,确保我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要求落实。

网站标识码:420700005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19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联系人:汪 颖 联系电话:027-6067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