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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处罚〔2023〕13132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503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处罚〔2023〕13132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1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当事人: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QXT83U

住所:鄂州市文星大道与南浦路交汇处二层

负责人:刘劲松

 

 

2023年6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经营场所酒类区五层货架上,从下往上第层摆放有保健食品品名为“中国劲酒”,其产品外包装载有保健食品产品标志;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抗疲劳、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生产厂家:劲牌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42028100028;产品标准代号:Q/JJ 0017S;生产日期:20230303;保质期至20260302。摆放有上述保健食品“中国劲酒”的货架上没有摆放有保健食品标识进行分区分柜,“中国劲酒”旁混放有普通食品“谷酒劲头足”。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现场签字确认。

2023年629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73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调查,承认其在经营过程中将保健食品“中国劲酒”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将特殊食品“中国劲酒”与普通食品“谷酒劲头足”混放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当事人负责人刘劲松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祝国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供货方资质及相关产品检验证明打印件,证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023年7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1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当事人构成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综上所述,本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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