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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处罚〔2023〕29040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3344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处罚〔2023〕29040号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当事人:鄂城区花湖吴氏果木炭烤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4EG61B7F

经营场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政府大楼出口旁

经营者:吴翔  

2023年10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正常营业状态,餐饮店内“三防”设施不到位,驻店负责人吴翔表示没有完全理解“三防”设施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黄佳身份证打印件,并现场签字确认,且现场向当事人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宣传

2023年1017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1017日,事人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承认店内“三防”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场所内,“三防”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吴翔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023年10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290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事人经营场所“三防”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查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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