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475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处罚〔2023〕13138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11月06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06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GFMT81
地址:鄂州市汇贤路吴都阳光1、2号楼1-2层
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酒类产品货架上,最底侧摆放有保健食品“中国劲酒”,“中国劲酒”产品外包装载有保健食品(卫食健字[1997]第728号)产品标志;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抗疲劳、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生产厂家:劲牌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2742028100028;执行标准:Q/JJ 0017S;生产日期:20221223;保质期至2025年12月22日,上述摆放有保健食品“中国劲酒”的货架上,产品旁混放有普通食品“毛铺纯谷酒”(执行标准:Q/JJ OOO3S;生产日期:20190910)。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现场签字确认。
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其在经营过程中将保健食品“中国劲酒”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事实,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鄂州市吴都新百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将特殊食品“中国劲酒”与普通食品“毛铺纯谷酒”混放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当事人负责人周长甫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陈家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供货方资质及相关产品检验证明打印件,证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023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138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鉴于当事人其销售食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不良后果,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
综上,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网站标识码:420700005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19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联系人:汪 颖 联系电话:027-606702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