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472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年09月26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6日 |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为贯彻落实即将实施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切实规范全市
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
照明设施使用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9月起
市市场监管局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
“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将以做好《办法》生效前期衔接与后期落实为目标,以全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店等从事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类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主体为主要治理对象,全面摸排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存在的“生鲜灯”问题,切实规范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
连日来,执法人员通过边排查、边宣传、边整改等方式,重点排查了辖区内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并做好告知与引导工作,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设备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建议尽快更换照明设备。对排查到的不符合规定的相关照明设施,要求在《办法》生效前限期整改。目前,已对辖区内41家农贸市场、283家经营主体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对食用农产品销售量较大以及群众投诉线索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明确《办法》生效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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