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268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案例一: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案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的通知》(鄂州建办发〔2023〕37号)第一条规定“3.注册地、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有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并在鄂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后,才能承揽鄂州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业务。”,第二条规定“8.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在选择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时,应从具有资质的企业中选用,不得与未登记的非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规定经营者需在鄂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后才能承揽市域区内预拌混凝土供应业务,设置了预拌混凝土供应市场准入障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规定。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整改建议函,要求其按照规定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做审查,对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我审查机制,严格审查流程,落实“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
在核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相关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目前,正在整改中。
案例二: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限定交易案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的《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商品开发的意见》(2023年9月7日修订)第四条规定“3.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旅游商品开发展销基地列为政府公务礼品采购定点单位,各项评比中获奖的名优旅游商品作为政府各部门公务、商务、会务馈赠的指定礼品。”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起草文件指定重点旅游商品开发展销基地为政府公务礼品采购定点单位,获奖的名优旅游商品为政府公务馈赠礼品,限制了其他合法经营的旅游商品开发单位参与公务礼品市场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2023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整改建议函,要求其按照规定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做审查,对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我审查机制,严格审查流程,落实“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
在核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相关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目前,正在整改中。
案例三: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限制股权比例方式限制市场准入案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23年9月7日修订)第二条第(三)项“鼓励境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市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可放宽至70%。”,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购买公共服务”。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起草文件限制合资人力资源企业外资持股比例,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采取限制股权比例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优先向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2019年已取消)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购买公共服务,限制了其他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公共服务市场竞争机会;分别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2023年10月10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整改建议函,要求其按照规定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做审查,对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我审查机制,严格审查流程,落实“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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