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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0006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2025年,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部署开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执法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鄂州市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一)情况

2025年4月28日,接消费者举报线索,反映鄂州市某餐饮店在销售商品时随餐附带“好评返现”卡(下称“好评卡”),消费者在该餐饮店处消费后对其购买的商品进行好评,当事人向其发放固定金额的微信返现红包,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共印制“好评卡”300张,该“好评卡”上标有“领取规则:1、刮开涂层确认金额;2、外卖网全五星好评+图片+文字截图;3、扫下面二维码添加客服微信;4、截图发送后以微信现金红包形式发送。拆红包5.18元”等内容,并于2024年12月开始在销售的商品中附送该“好评卡”。当事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当消费者向当事人提供好评卡及对其美团店铺好评截图时,其经营者王某通过个人微信账号向消费者进行返现,每单返现金额固定为5.18元。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共计发放返现卡300张,其中好评返现156单,累计返现金额为808.08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在美团平台经营的商品进行好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版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活动中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好评卡及“好评返现”行为,同时还向本局提交了1份《减轻处罚申请书》说明其困难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湖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一)情况

2025819日,接举报案件线索,反映湖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经营账号“鄂州xx车业”在抖音平台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信息的视频,涉嫌商业诋毁

经查,当事人从事二手车交易,与鄂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竞争关系。2025年8月108月21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抖音账号“鄂州xx车业”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在鄂城某四个数字二手车,它带着车主,把证件拿手上,从鄂城那一头开到鄂城这一头”“就是蹭你流量,明着蹭,不拼其它的,你的车我加价收”、“只要我在鄂州一天,你就别想收到一台便宜车子”等12条没有依据、未经核实的鄂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视频,引发大量负面评论,导致鄂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量粉丝取关,对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实质性损害。当事人意图通过上述方式暗指鄂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质量、收车价格等存在问题,通过贬低鄂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自己博取流量,吸引客源。

另查明,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与鄂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主动下架“鄂州xx车业”抖音号视频,发布《道歉信》,向鄂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并与该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书》,消除上述视频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湖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鄂州xx车业”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信息的视频,暗中诋毁竞争对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版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规定,构成了实施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视频,消除影响,并致道歉信及保证书,取得对方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版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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