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6-00074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6年02月03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年02月03日 |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各区局、分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总局、省局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筹谋划年度抽查计划执行
市局各业务科室要切实履行指导职责,依据《计划》确定的重点、比例和时间节点,加强对本条线抽查工作的统筹协调与业务培训。各区局、分局要对照《计划》要求,紧密结合辖区监管实际与风险特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科学整合日常监管任务,细化明确本级抽查的实施主体、对象范围、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要大力推行“综合查一次”,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相近的任务,原则上应合并实施,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监管实际动态调整,鼓励各区局、分局将更多适合的监管事项纳入本辖区年度抽查计划,并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一)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严格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穿抽查检查全过程。
(二)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扫码入企”的要求,应用“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小程序双随机抽查功能开展监督检查,实现检查相关信息企业端、监管端同步展示,提升检查透明度和企业参与度。
(三)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要按规定出具司法部统一规范的《行政检查通知书》,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
(四)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要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三、持续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将分类结果深度嵌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流程。在发起抽查任务、抽取检查对象时,必须充分运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等级信息,对风险高、信用差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低、信用好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实现监管资源科学配置、高效利用。要动态调整不同信用风险类别企业的抽查概率,推动实现“无处不在”的监管压力与“无事不扰”的营商感受有机统一。
四、确保抽查结果依法归集公示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2026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已纳入本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批并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记于经营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各相关对口业务科室联系。各区局、分局请于2月28日前,将本级抽查工作计划报市局备案。联系人:信用监管科纪德龙,联系电话:027-60670253。
附件: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双随机
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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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 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 抽查 比例 |
个体 抽查 比例 |
农专 抽查 比例 |
其他主体 抽查比例 |
抽样检验 批次数量 |
实施 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科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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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 事项 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形等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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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市、区级,市局信用科业务指导。 |
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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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示 信息 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含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情况)、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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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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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价格 行为 检查 |
国家 3A级(包含 3A)以上旅游景区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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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 |
市、区级,市局价监科指导。 |
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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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子商 务经营 行为监 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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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区级,市局网监科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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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1.拍卖企业主体经营 资格的检查; 2.检查拍卖活动程序 是否合法合规; 3.检查拍卖活动中是 否存在竞买人与拍卖 人恶意串通、虚假宣 传等违法行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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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月 |
市、区级,市局网监科业务指导。 |
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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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告 行为 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建立、健全广告 业务的承接登记、审 核、档案管理制度情 况的检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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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市、区级,市局广告科业务指导。 |
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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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业产 品生产 许可证 后监督 检查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获证企业开展证后监 督检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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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月 |
市、区级,市局质量监督科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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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 设备 证后 监督 检查 |
对市州权限发证的生产企业检查 |
不低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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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月 |
市、区级,市局特设科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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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量 监督 检查 |
法制计量检查: 1.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2.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标准、注册计量师检查(属其他主体);3.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单类计量器具); 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抽样批次数量500批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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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0 |
11月底 |
市、区级,市局计量科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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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计量 监督 检查 |
能源计量检查: 1.能源计量审查; 2.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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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 |
市、区级,市局计量科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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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检验 检测 机构 监督 抽查 |
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 |
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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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市级,市局科认科组织落实。 |
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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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监督检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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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前 |
市、区级,市局标准化科业务指导。 |
抽查对象为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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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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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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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前 |
市、区级,市局标准化科业务指导。 |
抽查对象为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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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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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 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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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市、区级,市局标准化科业务指导。 |
企业:本辖区(县级)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其 他 主体:辖区内(县级)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 售 商(含个体销售商)以及生产商(外省市的商品条码注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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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连锁餐饮企业和门店 检查 |
不低于80% |
不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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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 |
市、区级, 市局餐饮 科业务指 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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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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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区级,市局知识产权科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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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商标代理监督检查 |
商标代理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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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区级,市局知识产权科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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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检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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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区级,市局知识产权科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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