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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州市共享厨房标准体系建设》和共享厨房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387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方: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方: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鄂州市共享厨房标准体系建设》和共享厨房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支付相应技术服务费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完《鄂州市共享厨房标准体系建设》和共享厨房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甲方作为项目提出单位,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本技术服务合同规定内容。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

项目合作开始时间为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完成时间为2025年11月底前。

若本合同到期时,乙方因自然灾害、政策环境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尚未完成,则顺延至上述工作完成时止。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组织开展共享厨房标准体系建设及省级地方标准研制的需求调研及走访工作;

2.组织开展标准体系搭建工作;

3.负责标准参编单位征集工作;

4.组织完成标准申报资料及标准框架草案编写工作;

5.组织开展地标准的编制意见征集及报批工作。

合同生效后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提供开展本技术服务合同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数据、材料。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向乙方提供开展本技术服务合同必须的工作环境,按照工作计划要求,积极协助并支持乙方工作。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配合甲方开展共享厨房标准体系建设及省级地方标准研制的需求调研及走访工作;

2.集中编制《鄂州市共享厨房标准体系建设》包括标准体系框架、体系明细表等及共享厨房省级地方标准草案,提交省级地方标准立项材料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征求意见对标准体系建设及省级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组织专家对《鄂州市共享厨房标准体系建设》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鄂州市共享厨房标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GB/T 13016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5.为共享厨房标准体系建设及省级地方标准研制提供相关咨询和专家服务;

6.确保所研制的省级地方标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协助推进标准的发布与实施;

按照甲方需求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若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不足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严格保密,维护甲方利益。

第五条、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本技术服务合同费用总额为:¥195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捌佰元整,本价格为含税价。

2.支付方式和时间:

(1)本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首笔经费¥958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伍仟捌佰元整

(2)乙方完成项目并经甲方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尾款¥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六条、保密条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及工作成果透露给第三方。如因工作需要使用时,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均由甲方所有。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则按照应付款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付款逾期超后,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可暂停工作。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履行义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其他

1.如有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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