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鄂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二)工作实际之需要。我市食品小作坊数量多、分布广,且小作坊经营者普遍文化水平低,生产条件简陋,质量控制能力较低,且无进货与出厂检验能力,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近几年监督抽检结果显示,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不合格率均高于食品生产企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愈发重视。制定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明确限制品种,对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实行禁止,有利于降低食品生产加工风险系数。
(三)执法监管有依据。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不适合生产工艺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大的食品类别和食品品种。《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实施将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等工作提供依据,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利于引导食品小作坊规范和健康发展,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起草依据
(一)基本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2、乳制品、罐头食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
3、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4、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二)禁止依据:全面禁止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加工原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限制依据:将产业限制类、新食品原料、食盐等特殊要求纳入《目录》范畴。主要依据有: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二类限制类第十二项第19条:“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 5000 吨(云南地区 3000 吨)、日处理甜菜 3000 吨以下的项目”;第20条:“酒精生产线”;第21条:“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第22条:“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 200 吨及以下,花生 100 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 100 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第23条:“年加工玉米 45 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 98%以下玉米淀粉、(蜡质玉米、高直链玉米等特种玉米年加工规模 1 万吨以下) ”;第25条:“3000 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第27条:“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四)风控依据:部分食品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中定义为高风险的,被列入了本《目录》。
1.《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二)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五)目录中的“食品类别”及“具体类别或品种明细”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为依据。
三、内容说明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瓶装饮用水、罐头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2、乳制品、罐头食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
3、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4、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涉及上述类别的所有食品均禁止小作坊生产。
(一)糖果制品:建议只保留糖果类,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类工艺复杂风险高建议禁止。
(二)酒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禁止生产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以及食用酒精。
(三)调味品:调味品生产条件较高,工艺技术较复杂,建议禁止生产加工。
(四)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技术要求高,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五)粮食加工品:粮食加工品食品风险等级低,但花色挂面行业标准已废止且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小麦粉加工过程存在粉尘爆炸安全隐患,建议禁止小作坊加工小麦粉和花色挂面。
(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静态风险较低,但动态风险较高,容易出现废弃油回收加工行为,建议仅保留压榨菜籽油、压榨芝麻油、花生油。
(七)肉制品:肉制品属高风险食品,但涉及面广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建议结合鄂州实际,禁止加工发酵肉制品,其余保留。但必须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令禁止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方便食品、水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生产条件较高,工艺技术较复杂,建议禁止生产加工。
(九)蔬菜制品:酱腌菜是传统加工和食用的产品,建议保留;野生食用菌因可能存在误摘有毒菌种的风险,建议禁止生产加工。
(十)蛋制品:蛋制品风险较低,除皮蛋、咸蛋、卤蛋等再制蛋类外,其他类别的蛋制品生产条件较高,工艺技术较复杂,建议禁止生产加工。
(十一)水产制品:我市水域较多,水产丰富,除熟制品禁止生产加工外 其余保留。
(十二)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生产条件较高,工艺技术较复杂,建议禁止生产加工。
(十三)糕点:糕点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热加工糕点和冷加工糕点可以列入小作坊生产目录,但食品馅料我市无食品馅料的生产传统和加工工艺,建议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
(十四)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等其他豆制品生产条件较高,工艺技术较复杂,建议禁止生产加工。
(十五)蜂产品: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生产条件较高,工艺技术较复杂,建议禁止生产加工。
(十六)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风险程度不确定,可控性不强,建议禁止生产加工。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吴东海,联系电话:027-606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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