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2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联政策: | 600385 |
一、《通知》出台背景:
经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对"生鲜灯"并不陌生。它能让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果蔬,显得格外新鲜红润,一度成为不少商家使用的"美颜神器"。12月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明晰的责任: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该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二、《办法》生效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费者如何监督和投诉?
广大群众如在2023年12月1日《办法》生效之后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易琼,联系电话:027-6067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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