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18日 |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联政策: |
一、修订重点
1、形式上的变化
(一)文书:申请类、审核类、通知类
1.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线上线下一致。

2.申请书表格结构化调整(细化):强调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在登记申请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敏感信息单独列页,与对社会公开的基本信息进行区分。
3.简化审核文书
将原来按照不同类型、业务分设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等15类审核文书,整合为一张通用的《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审核表》。简化内部工作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4.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
对于全程电子化办理的业务,登记机关可以参考《经营主体在线登记(备案)文本示例》,直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标准化数据生成存档文书,无需再绘制复杂表格。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确认后,存档文书中只需标注“已电子签名确认”状态及时间,无需展示签名图案。
(二)提交材料(更完善、更细化、更规范)
1.对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区分。
2.增加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内容上的变化
(一)紧密衔接相关法律法规
将新《公司法》及其配套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文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指引。
将设立登记中的“出资日期”调整为“出资期限”,要求逐笔载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的起止日期。

例1: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更细化)。
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例2:增加注册资本
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现有股东追加出资的,应当逐笔明确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方式和认缴出资的缴付起止日期,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相关内容;股东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例3:减少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引入“简易减资”制度。
(1)一般减资:
①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②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予提交公告材料。
除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外,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简易减资:公司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因弥补亏损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应超过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的或股东名册记载的实缴出资额。
(简易减资应当是用已实缴的资本弥补亏损,不免除股东未实缴部分的缴纳义务。)
(3)特殊情形减资: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失权相应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书面失权通知。因股东失权减少注册资本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除失权股权外,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4: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变更为企业
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承诺书(勾选《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按照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提交对应的设立登记材料。
(二)注意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26年3月12日,废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国务院令 第824号,《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禁用的经营范围:殡葬服务、殡葬设施经营,殡仪用品销售,禁用的经营范围:殡葬服务、殡葬设施经营
3.2026年2月6日,八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三)加强实名登记确认,防范虚假登记
线上线下实名登记规范统一,从“核实身份真实性”到“确认意思表示真实性”。

实名登记制度,网络时代突显重要性,警惕虚假登记各类问题:被法人、假国企、假事业单位、国字头协会学会。
实名登记相关制度规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廓清实名登记范围。
2023年9月14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88号文)“一事一人一认证”、2024年3月15日施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88号令)第五条、2025年8月19日,总局登记注册局 网数中心 代码中心联合印发《关于上线组织机构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性校验服务的通知》,实现了组织机构的代码校验、2025年8月19日,总局登记注册局 网数中心 代码中心联合印发《关于上线组织机构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性校验服务的通知》,实现了组织机构的代码校验、2025年8月19日,总局登记注册局网数中心代码中心联合印发《关于上线组织机构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性校验服务的通知》,实现了组织机构的代码校验。
(四)强化登记联络员制度
增加了经营主体备案的登记联络员数量,可备案1至3名登记联络员,作为经营主体的代表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关联公示系统中的备案联络员,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保证信息时效性。明确登记联络员作为经营主体代表提交登记申请,承担对材料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义务。
(五)规范中介代理行为
结合《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代理人亮明身份,信息可溯引导代理机构或代理人,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中的“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填报相关信息。总局提供全国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核验服务,禁止未进行身份信息填报的代理人申报登记业务。各地在核准各类登记业务后,同步调用“登记注册代理人及登记联络员信息上报服务”,实时报送本次业务的经办人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代理人、登记联络员信息)。限制登记代理人兼任登记联络员(登记注册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对没请中介代办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成员、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者成员)等办理登记业务,不需要调用总局数据进行核验。
探索代理能力评价,鼓励登记机关对登记代理人进行业务能力评价管理、鼓励登记代理人依法自愿建立登记代理服务行业组织、鼓励登记代理服务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登记注册服务体系建设。
(六)优化迁移流程
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迁移申请后,直接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出调档需求,取消《准予迁入调档函》,无需企业参与档案流转。调整迁移申请书,增加完善对于变更事项的采集,便利企业“迁移+变更”一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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