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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鄂州市重点行业和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

日期:2022-05-25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畅通国内大循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及2021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反馈问题,决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本次评估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向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亮剑”,查纠一批重点领域的政府及部门越权行政和不当干预市场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畅通国内大循环建设统一大市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评估范围

(一)评估政策措施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评估重点领域: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设、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

(三)涉及政策制定机关: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水利湖泊局、市经信局等。

三、评估重点内容

 (一)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

2.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3.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4.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此前做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

2.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4.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5.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方评估机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政策制定机关; 

(四)与所评估的政策措施无利害关系;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六)具备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结束后,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委托协议和保密协议明确评估事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权责关系等。

、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制定实施方案61日前)。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根据《实施细则》《评估指南》和本方案要求,组建评估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评估工作616月15日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期间,要对政策措施深入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途径,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综合运用定性评估、定量评估、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式方法开展全面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620日前)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要对每个政策制定机关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意见建议、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人员的签名、评估机构盖章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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