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你单位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及《鄂城区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你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自除名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你单位经税务部门确认已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已纠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行为的,可向本局申请除名修复。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一畅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邮编:436000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 市场主体除名决定书(鄂城市监除名决〔2023〕20001号—鄂城市监除名决〔2023〕2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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