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形成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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