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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指南

日期:2024-06-19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网址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11/t20201119_308800.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网址

    http://www.npc.gov.cn/npc/c2/c188/c219/201905/t20190522_172541.html

3.《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网址

http://zscqj.hubei.gov.cn/fbjd/zc/gfxwj/202112/t20211230_3942595.shtml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网址

http://zscqj.hubei.gov.cn/bmdt/gxhlm/zcwd/zccs/202201/t20220110_3957729.shtml

二、受理条件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 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五)属于本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三、所需材料

1.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人到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立案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三)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相关证据。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四)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第二章第一节“案件受理与审查”的要求,请求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权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证明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3.请求书样本、授权书样本及证据材料清单等详见附件。

四、处理流程

 

五、办理期限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案件办理期限。

对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宣告决定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处理。

六、执法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七、结案方式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1.做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2.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做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3.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八、联系信息

办案部门: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

联系电话:027-6067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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