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事实 | 结案 时间 |
结案 形式 |
作出裁决机关名称 |
1 | 鄂鄂州知法裁字[2023] 01号 | “酒瓶”(专利号: ZL20223042007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湖北冶荞酒业有限公司 | 邱俊杰 | 请求人宁波好阿优时尚饮品有限公司就名称为“酒瓶”(专利号:ZL202230420071.2)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湖北冶荞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A4381J)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请求处理。本局立案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过书面审理与合议。被请求人提供的产品销售票据、产品磨具设计图、磨具合同时间早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且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该外观设计技术特征已于2021年 4 月 29 日在第三方网站公布,早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2022年7月5日,说明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已于申请日前被公开,可认定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属于现有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 2023年 11月16日 |
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
2 | 鄂鄂州知法裁字[2023] 02号 | “酒瓶”(专利号: ZL202130239838.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湖北荞乡王酒业有限公司 | 谈政清 | 请求人宁波好阿优时尚饮品有限公司就名称为“酒瓶”(专利号:ZL202130239838.7)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湖北荞乡王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0NH89H)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请求处理。本局立案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过书面审理与合议。被请求人提供的产品销售票据、产品磨具设计图、磨具合同时间早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且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该外观设计技术特征已于2021年 4 月 5 日在第三方网站公布,早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2021年4月25日,说明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已于申请日前被公开,可认定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属于现有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 2023年 11月16日 |
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
3 | 鄂鄂州知法裁字[2023] 03号 | “酒瓶”(专利号: ZL20223042007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湖北荞乡王酒业有限公司 | 谈政清 | 请求人宁波好阿优时尚饮品有限公司就名称为“酒瓶”(专利号:ZL202230420071.2)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湖北荞乡王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0NH89H)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请求处理。本局立案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过书面审理与合议。被请求人提供的产品销售票据、产品磨具设计图、磨具合同时间早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且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该外观设计技术特征已于2021年 4 月 29 日在第三方网站公布,早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2022年7月5日,说明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已于申请日前被公开,可认定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属于现有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 2023年 11月16日 |
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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