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鄂州市积极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持续提升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现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23年,全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3件,结案3件,结案率100%。(详情附后)
二、存在问题
1、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源较少、案件数量少。
2、专利行政裁决工作专业性强,基层办案人员专业办案能力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要求
1、畅通受理渠道。积极开辟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回应工作机制,确保案件快分流、快处理、快回复。
2、加强队伍建设。通过组织相关培训,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的行政裁决队伍。
3、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建设,为行政裁决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4日
序号 |
案件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事实 |
结案 |
结案 |
作出裁决机关名称 |
1 |
鄂鄂州知法裁字[2023] 01号 |
“酒瓶”(专利号: ZL20223042007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湖北冶荞酒业有限公司 |
邱俊杰 |
请求人宁波好阿优时尚饮品有限公司就名称为“酒瓶”(专利号:ZL202230420071.2)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湖北冶荞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A4381J)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请求处理。本局立案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过书面审理与合议。被请求人提供的产品销售票据、产品磨具设计图、磨具合同时间早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且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该外观设计技术特征已于2021年 4 月 29 日在第三方网站公布,早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2022年7月5日,说明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已于申请日前被公开,可认定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属于现有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
2023年 |
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
2 |
鄂鄂州知法裁字[2023] 02号 |
“酒瓶”(专利号: ZL202130239838.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湖北荞乡王酒业有限公司 |
谈政清 |
请求人宁波好阿优时尚饮品有限公司就名称为“酒瓶”(专利号:ZL202130239838.7)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湖北荞乡王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0NH89H)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请求处理。本局立案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过书面审理与合议。被请求人提供的产品销售票据、产品磨具设计图、磨具合同时间早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且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该外观设计技术特征已于2021年 4 月 5 日在第三方网站公布,早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2021年4月25日,说明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已于申请日前被公开,可认定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属于现有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
2023年 |
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
3 |
鄂鄂州知法裁字[2023] 03号 |
“酒瓶”(专利号: ZL20223042007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湖北荞乡王酒业有限公司 |
谈政清 |
请求人宁波好阿优时尚饮品有限公司就名称为“酒瓶”(专利号:ZL202230420071.2)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湖北荞乡王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0NH89H)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请求处理。本局立案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过书面审理与合议。被请求人提供的产品销售票据、产品磨具设计图、磨具合同时间早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且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该外观设计技术特征已于2021年 4 月 29 日在第三方网站公布,早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2022年7月5日,说明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已于申请日前被公开,可认定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属于现有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
2023年 |
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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