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24-04-05
 关于印发《鄂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鄂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工作开展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研究制定了《鄂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445日   

 

 

 


鄂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保障等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机构是指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包括以下各类公共服务机构:

  (一)鄂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认定、管理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商标(专利)业务受理窗口等;

(二)鄂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各区设立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三)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各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统筹布局、宏观管理及工作督导。

第五条 市中心承担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指导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商标(专利)业务受理窗口等,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综合性公共服务。

  第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工作站运行,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 工作站结合区域需求,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开发服务产品,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务指导等公共服务

   工作站主要职责

  (一)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鄂州市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围绕知识产权全领域、全链条,提供宣传培训、咨询等基础性公共服务;

  (二)调研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建立重点服务企业名录,对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辅导服务;

  (三)推广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提供检索、分析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四)为在本区域内开展的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

  (五)协助市、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线索;

  (六)提供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创新相匹配的低成本、差异化、特色化服务,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公益性服务,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

 

第三章 机构设立、变更、撤销

  第 工作站的建设方式为:

  工作站由市中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建。

  工作站由市中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单位三方共建,或由市中心与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共建。

  每个区共建若干工作站。

  第 申请共建工作站的单位应向所在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考察后向市中心推荐。

  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中心提出共建工作站的书面申请。

  市中心对于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论证和综合评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共建条件的,确定共建区工作站,并报鄂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 申请共建工作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专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服务组织的运营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应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所属产业应为鄂州市或区域重点产业,所服务企业与已共建的工作站服务的企业不重合;

  (三)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基础或资源,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团队,配有1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五)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固定对外服务电话以及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应用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工作站变更名称、职责承担单位、组织形式等事项时,应向所在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市中心将变更情况报鄂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工作站职责由市级以上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站变更前款事项时,应向市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市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后,报鄂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作站因职责承担单位注销、职责调整不再符合共建条件或不能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应当于单位注销、职责调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心提出撤销申请,经市中心批准后予以撤销。工作站未提出申请的,经市中心发现、确认后,由市中心主动撤销。

  工作站在当年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且经过整改后仍被评为不合格或以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市中心主动撤销。

  工作站因以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被撤销的,三年内不得再提交共建申请。

  市中心做出撤销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工作站,报鄂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的鄂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认定、管理的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依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统筹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并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水平。

  第十六条 市中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家队伍,配合市中心、工作站提升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公共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培训课程、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及考核。

  鼓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者参与专利代理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的公共服务队伍。

  第十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统筹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在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实现数据共享,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统筹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资源供给、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十九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得以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社会公众可以随时进行监督举报。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发挥鄂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市区联动,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保障。

  第二十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鄂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推动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均等享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与产品。

  鼓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大对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

第二十 加大新技术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大“湖北政务服务网”宣传,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检索查询等公共服务“掌上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鄂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站标识码:420700005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19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联系人:汪 颖 联系电话:027-6067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