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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098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2024】25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州市教育局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条 为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由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直接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含幼儿园)食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师生、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第33条,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二)具有与加工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贮存、处理和食品加工、备餐、就餐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第55条

(七)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1

(八)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按规定进行留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

(九)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口罩、帽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品安全法》第3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1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

(十)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

第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对本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第12条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4.3.2 日常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五)食品贮存管理、食品留样制度;

(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七)投诉受理制度。

(八)其他实际需要的制度。

第九条 学校食堂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其中中小学校、幼儿园应聘任食品安全副校长(副园长),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还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协助校长(园长)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4.2 组织管理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4.2 组织管理

学校食堂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学校和承包经营企业均应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总监,实行“双安全员(总监)”制度。《关于加强学校食品 安全协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食药安办发〔2024〕3 号

第十条 学校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细化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建立由校长(园长)、食品安全副校长(副园长)、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研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学校应当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学校食品安全员负责“日管控”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现场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期限在后续日管控检查中跟踪验证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问题,应立即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学校负责人,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情况,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10.2 日管控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学校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副校长(副园长)组织“周排查”工作,并应结合“日管控”检查情况、现场自查情况以及其他各渠道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等,分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至校长(园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10.3 周排查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由校长(园长)组织开展“月调度”检查工作,每月听取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副校长(副园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会议纪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10.4 月调度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歇业、停业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应当将学校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学校食堂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处理外,可采取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风险等级、亮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改正到位。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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