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099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2024】24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州市教育局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网上巡查应用,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湖北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平台建设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鄂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包括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含幼儿园)食堂及供餐单位。

第三条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是融合视频监控、互联网、云计算、物联传感、AI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将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关键部位、违规行为抓拍和重要环节视频信号通过互联网远程实时传输至平台,实现对学校食堂远程网上巡查,开展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餐食制作过程风险分析及预警的管理共治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副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加快智慧监管赋能,强化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科学管理,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落实,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关于加强学校食品 安全协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食药安办发〔2024〕3 号

第五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巡查管理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巡查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属地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管理工作,推广运用“鄂食安智慧监管明厨亮灶平台”,开展网上巡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推进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运用,提升原料溯源把关、设施设备管控、人员行为纠偏等智慧监管水平。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供餐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供餐单位)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规范建设管理;开展网上巡查,督促供餐单位及时纠正利用平台巡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向教育等部门通报;督促供餐单位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级教育部门督促学校落实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和巡查要求;健全学校落实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机制;将学校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网上巡查的情况纳入区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第八条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各学校落实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建设管理,根据《湖北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平台建设指南》,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不断完善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功能;督促各学校按要求管理平台,有序推动学校向家长代表开放智慧监管平台;协调学校自建“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鄂食安智慧监管明厨亮灶平台”对接,督促学校按要求通过平台开展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接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级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工作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通过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发现的食堂食品安全问题要迅速处置,督促学校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校园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条学校负责做好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建设使用、维护工作,接受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学校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堂管理相关人员要通过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掌握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配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供餐单位要落实全程风险管控要求,应参照学校食堂管理要求,定期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网上巡查。《关于加强学校食品 安全协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食药安办发〔2024〕3 号

第三章学校巡查

第十 学校应结合学校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平台操作人员培训,建立完善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培训制度,熟练掌握应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开展自查、整改、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 学校要积极借助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场监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开每日食谱、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进货来源信息等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  学校要积极借助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开展每日自查,在线查看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加工操作等情况。鼓励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校领导每周开展一次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巡查,通过观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掌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研究解决办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建立自查、处置情况台账。

第十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视频数据存储安全管理,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不得删除、更改、损毁原始录像和操作日志等,发现数据或平台异常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湖北省餐饮服务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指南》

第十 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原料管理。加强进货查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从原材料采购到供餐全过程的控制管理。

第十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有序开放管理制度,家长代表端口或移动端APP用户管理、权限分配由学校负责管理;规范家委会(家长代表)、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 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运维管理,指派专人负责系统软硬件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平台系统运行参数符合《湖北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要求,确保系统运作正常、监控在线、覆盖达标。要加强系统运行环境优化,保障供电、网络等系统运行必要条件,不得随意断电断网,确保视频清晰、应连必连。

第四章 监管巡查

第十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结合学校食堂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将网上巡查与现场检查有机衔接,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 市场监管人员可通过查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形式,进行网上巡查,并对学校开展智慧抓拍风险隐患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通过图片抓拍、视频抓拍保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影像资料等相关线索,开展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制定年度网上巡查工作计划,指定专人开展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网上巡查工作。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适时利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组织开展“网上抽查,靶向飞行”检查;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每月定期网上巡查,每学期实现辖区内学校食堂网上巡查全覆盖。

第二十 利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开展线上巡查范围应包含食堂食品库房、粗加工制作区烹饪、备餐间、餐用具洗消区等场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健全“互联网+明厨亮灶”巡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应结合实际,采取邀请学生家长代表陪同就餐、参观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主动提升学校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服务质量。平稳有序开放智慧监管平台家长代表端口或移动端APP用户,鼓励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学校食堂远程实时视频等信息,充分发挥“互联网+明厨亮灶”“主体自律、群众参与、政府监管”共治作用。

第二十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及网络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办法由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网站标识码:420700005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19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联系人:汪 颖 联系电话:027-6067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