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819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01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类型: | 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01日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和《关于促进鄂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州市监〔2024〕33号)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鄂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鄂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鄂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的要求,加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根据《关于促进鄂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鄂州市监〔2024〕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贴息。
第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被贴息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偿还等直接费用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项目对接、专题辅导等相关工作费用。由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统筹安排,在鄂州市内依法经营的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知识产权出质担保方式,实际获得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应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按照《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鄂州政办法〔2024〕25号)进行管理,其分配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区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当地实际,争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鼓励给予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及担保、评估、保险等费用补助,共同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经综合评估,按鄂州市现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政策给予支持。
(二)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实际还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贴息项目定期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应按照要求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一)填报《鄂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征集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证书;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五)知识产权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关协议及放款单据等协议履行相关凭证,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第三方担保贷款合同的,需要提供担保(反担保)合同。
(六)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
(七)知识产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贷款属于知识产权与其他担保措施组合贷款的,由贷款银行明确知识产权质押在贷款中所占额度或比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的,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反担保的额度或比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知识产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认真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资助政策的事项,应主动如实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各区域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企业上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假、冒领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视有关情况终止政策支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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