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8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联政策: | 442855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包容审慎执法事项,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有关事项的函》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2021版清单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和以市场监管部门为执行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编制《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供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适用。
二、制定意义
《清单》不仅有利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操作实施,统一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避免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处理畸轻畸重,为全市系统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容错纠错机制提供指引;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学法守法尊法,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起草过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的通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相继正式发布后,2022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开始着手研究《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征求意见稿后,面向全市系统征求意见,形成《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送审稿),11月8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从准确把握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效果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清单》所列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分为13个大类90个事项。其中,商事主体登记监管类19项、价格监督和禁止传销类2项、网络交易监管类4项、广告监管类6项、消费者权益保护类1项、产品质量监管类15项、食品安全监管类5项、计量监管类16项、标准化类2项、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类6项、知识产权类6项、药品监管类3项、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类5项。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吴丽君,联系电话:027-606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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